試驗試樣:
1.形狀和尺寸
標準試樣形狀和尺寸。試樣的厚度為零件厚度,但不超過13mm。以不同種類材料進行燃燒性能比較時,試樣必須具有相同尺寸(長、寬、厚)。通常取樣時必須使試樣沿全長有相同的橫截面。當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規定尺寸的標準試樣時,則應保證下列小尺寸試樣,但要記錄:
a)如果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長度應至少為356mm。在這種情況下試樣要盡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寬度。
b)如果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應至少為138mm。此時,可能的燃燒距離相當于從標線到火焰熄滅時的距離或從條標線開始至試樣末端的距離。
c)如果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且長度小于356mm或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小于138mm,則不能按本標準試驗;寬度小于3mm的試樣也不能按本標準進行試驗。
2.取樣
應從被試零件上取下至少5塊試樣。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燒速度的材料,則應在不同方向截取試樣,并且要將5塊(或更多)試樣在燃燒箱中分別試驗。取樣方法如下:
a)當材料按整幅寬度供應時,應截取包含全寬并且長度至少為500mm的樣品,并將距邊緣100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勻取樣。
b)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符合取樣要求,試樣應從零件上截取。
c)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符合取樣要求,又必須按本標準進行試驗,可用同材料同工藝制作結構與零件一致的標準試樣(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過13mm進行試驗。此試驗結果不能用于鑒定、認證等情況,且必須在試驗報告中注明制樣情況。
d)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mm,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內的試樣厚度為13mm。
e)若零件厚度不均勻一致,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統一為小部分厚度。
f)若零件彎曲無法制得平整試樣時,應盡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試樣拱高不超過13mm;若試樣拱高超過13mm,則需用同材料同工藝制作結構與零件一致的標準試樣(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過13mm進行試驗。
g)層積復合材料應視為單一材料進行試驗,取樣方法同上。
h)若材料是由若干層疊合而成,但又不屬于層積復合材料,則應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內所有各層單一材料分別取樣進行試驗,材料A與材料B之間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單獨進行試驗。材料B在厚度13mm以內,且與材料C緊密結合,所以材料B、C應作為層積復合材料,切取13mm進行試驗。
3.預處理
試驗前試樣應在溫度23℃±2℃和相對濕度45%~55%的標準狀態下狀態調節至少24h,但不超過16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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